• 因建华农民新村一期、二期区域闸门维护,于2024年4月18日9时至15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建华农民新村一期、二期及网点。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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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吉化三小闸门维护,于2024年4月19日13时至17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101高层、102高层、江滨81号楼、吉化三小、吉化三中、蚁神公司、阳光佳苑1号楼至3号楼、5号楼至8号楼、江滨9号楼至16号楼、哈龙新苑1号楼至3号楼、湘江名苑、龙潭区政府7号楼、湘潭小区1号楼至6号楼、丁香花园B区1至4号楼、土南81号楼、94号楼、97号楼至100号楼、105号楼至109号楼、土南廉租房。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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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确保相关区域的安全、优质供水,按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计划,于2024年4月19日22时至4月20日5时对小北山泵站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龙山峻景一期、二期、三期、环球二小北小区16号楼、18号楼、20号楼、22号楼、铁东A3区1号楼至5号楼、10号楼、11号楼、小北山甲30号楼至35号楼、38号楼至54号楼、龙山府邸小区、吉化二医院、北京建工物业、吉化第九中学。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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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东山泵房设备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中海国际社区、中海原山、龙城帝景、龙城公租房、蓝景东悦、丰安家园、泽信吉府、中海铂悦公馆、中海伴山郡、中海剑桥郡、中海环宇天地、泽信江山府、人民大剧院、东山实验小学、冰上运动中心、丰满公安分局、江南乡政府。      预计抢修时间:2024年4月18日20时至23时。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04/18]  
  • 为确保相关区域的安全、优质供水,按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计划,于2024年4月12日22时至4月13日5时对筑石红泵站、帕萨迪纳泵站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筑石红小区、帕萨迪纳小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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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中海铂悦公馆泵房设备维护,于2024年3月28日0时至3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中海铂悦公馆一期、二期。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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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未经城市排污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再缴纳城市污水排污费。

      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排水口安装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计量装置(下同)的,按照计量值计算。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   a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的,按照购水量计算。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设施的,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二级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分别按照正常城市污水处理费的30%40%的标准计算。

      安装的计量装置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采取技术或者科学措施,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可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核定水量计算。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调整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代收方式征收。代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

      ()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及其他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

      第七条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须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代收机构必须按期、足额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财政专用账户。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截流、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代收机构催缴;催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5%。收取滞纳金。对拒缴、少缴、逃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收污水处理费五倍以下或者不高于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代收机构未按期、足额收缴或者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拒不执行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申请使用地下水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市政供水部门的意见,市市政供水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92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16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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