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和龙泵房、紫光花园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23日5时30分至15时。停水影响范围:紫光花园、和龙街1号楼、12号楼、15号楼、17号楼、19号楼、27号楼、和龙街坊1号楼、2号楼、珲春街8号楼、10号楼、政府常宁1号楼、2号楼、北京路129号楼、131号楼、143号楼、政府综合楼、北京路浴池楼、平安0号楼、3号楼、政府7号楼、粮食局小区、财政家属楼、永春10号楼、12号楼、北京路118号楼、131号楼、133号楼、135号楼、河南街198号楼、河南街174号楼、驻京200号楼、永义小区4号楼、永明2号楼、税务局住宅楼、青岛街167号楼、尚义小区、北大一区工商1号楼、2号楼、北大B号楼、D号楼、F号楼、北大一区、巨龙大厦、中凯大厦、中药大厦、北大一区裙楼、通信小区、河南街158号楼、向荣6号楼、北京路公寓楼、保险楼、永明科委楼、北大泵房、小男孩西餐厅、吉林市乡企局、梁惟苓美容医院、手拉手歌厅、基督教会、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永吉税务楼、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拜博口腔、亿家康医院、名都KTV、吉林市总工会、船营区第二十五小学、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业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拿铁健身训练馆、悦悦健康之家、吉林市财政科研所、吉林市老干部培训中心、吉林市房坐标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恩泽职业技能学校、商业大厦停车场、吉林市和龙慢性病医院。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和龙泵房、紫光花园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23日5时30分至15时。停水影响范围:紫光花园、和龙街1号楼、12号楼、15号楼、17号楼、19号楼、27号楼、和龙街坊1号楼、2号楼、珲春街8号楼、10号楼、政府常宁1号楼、2号楼、北京路129号楼、131号楼、143号楼、政府综合楼、北京路浴池楼、平安0号楼、3号楼、政府7号楼、粮食局小区、财政家属楼、永春10号楼、12号楼、北京路118号楼、131号楼、133号楼、135号楼、河南街198号楼、河南街174号楼、驻京200号楼、永义小区4号楼、永明2号楼、税务局住宅楼、青岛街167号楼、尚义小区、北大一区工商1号楼、2号楼、北大号楼、号楼、号楼、北大一区、巨龙大厦、中凯大厦、中药大厦、北大一区裙楼、通信小区、河南街158号楼、向荣6号楼、北京路公寓楼、保险楼、永明科委楼、北大泵房、小男孩西餐厅、吉林市乡企局、梁惟苓美容医院、手拉手歌厅、基督教会、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永吉税务楼、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拜博口腔、亿家康医院、名都、吉林市总工会、船营区第二十五小学、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业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拿铁健身训练馆、悦悦健康之家、吉林市财政科研所、吉林市老干部培训中心、吉林市房坐标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恩泽职业技能学校、商业大厦停车场、吉林市和龙慢性病医院。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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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钻石名苑、金域华府、北安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 年10月24日4时30分至19时 。停水影响范围:钻石名苑、金域华府、洮南小区、皮鞋厂小区、卫生局小区、伟业昆明园、向阳市场吉发综合楼、向阳综合楼、向阳市场1号楼至6号楼、珲春街52号楼、珲春街53号楼、珲春街55号楼、桃源路小区、公寓0号楼至3号楼、自来水家属楼、纸箱厂1号楼、2号楼、61号楼、北安1号楼至4号楼、7号楼、铁路5号楼、铁路6号楼、电子局楼、冶金局楼、恒大1号楼、2号楼、北安9号楼至11号楼、南宁里1号楼至6号楼、建工楼、洮南39-1号楼、洮南39-2号楼、红星楼、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船营区第十七小学校、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园浴池、小海鸥幼儿园、嘉纳宾馆、雨荷幼儿园、制冰厂、产院儿保科、吉林市口腔医院以及周边网点和单位。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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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  
  •       因新哈达泵房设备突发故障进行抢修,部分小区暂停供水。      停水影响范围:泊林小镇、威恩公寓、名华世家、金汇一品、炭素厂山上小区、泊逸未来公馆小区、汇城九樾、沙河子敬师1号楼、2号楼、朝阳和平住宅楼、鸿盛世家、鸿盛家园、虹园新村、幸福之家养老院、祥合养老院、虹园养老院、赵家粥铺、虹园幼儿园、小苹果幼儿园、望云北街至拥军路至达兴街至金惠路两侧、铁合西路西侧至和平路以北沿途所有厂房单位及企事业网点。      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0月19日7时50分至9时5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初审:盖蕾、王依;复审:李克非、丁志恒;终审:刘键、林海。) [10/19]  
  •       因龙潭大街与遵义东路交汇处直埋供水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部分小区暂停供水。      停水影响范围:商贸小区、1区、3区、6区、小北山甲区、6区、龙山峻景、武汉路北小区、4区、5区、龙山馨苑、4区、5区、铁南小区、遵义新居、天太农民新村、景秀家园、峰云印象、高铁回迁楼、天太小区、联化小区、荒山小区、1区、2区、吉化新居、西区、东方新居、延川小区、环球小区(二小北)、3区、花园小区、市场综合楼、站前综合楼、站前南楼、钢4号楼、环卫楼、铁百住宅楼、商场综合楼、环球商贸楼、小北山16号楼(水泥厂楼)、古川路负甲15号楼、22号楼、24号楼至26号楼、黄房胡同平房、铁西平房、天太平房、化工学院平房。      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18日9时30分至16时3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初审:盖蕾、王依;复审:李克非、丁志恒;终审:刘键、林海。) [10/18]  
  • (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   因东山泵房设备突发故障进行抢修,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龙城帝景、、、、龙城公租房、泽信吉府、中海国际社区、、、温莎庄园、蓝景东悦、东山云麓、中海铂悦、丰安家园、泽信江山府、中海伴山郡、中海原山、中海寰宇天地。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17日5时40分至8时4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10/17]
  •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新吉林沟北泵房、贻翔苑泵房、新北家园泵房、新地山湾区泵房、新地山湾区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21日5时30分至19时。停水影响范围:沟北小区、新北家园小区、新吉林街坊小区、新地山湾区、新地山湾区、山湾人家小区、江机工专小区、昌和岭秀小区、电机厂小区、新吉林小区、富华家园小区、山前西小区、贻翔苑小区、北府新城小区、陆军代表楼、解困楼、丰林2号楼、江机山前20号楼、矿建20号楼、农药厂2号楼、华强50号楼、长青公寓、北甸子村、中钢机电、电子信息学院东校区、电子信息学院新校区、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北华大学北校区、新吉林街道、新工社区、新义社区、新山社区、龙湾社区、新北社区、合肥社区、郑州社区、北京建工(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节能(吉林)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塑料回收粉碎厂、吉林市翔宇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铭源机电设备检修公司、龙潭区三建筑公司、吉林市顺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冶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方宏大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晨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天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金属包装制品厂、红苹果养老院、东润山水康养中心、吉林市龙盛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城厕管理中心、新吉电(吉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川落煤管防堵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东来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万捷工贸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吉林供电段、中油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初审:盖蕾、王依;复审:李克非、丁志恒;终审:刘键、林海。)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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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4-11-24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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