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安全、优质的供水,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于2024年4月24日至5月1日对船营区、昌邑区部分小区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      1.4月24日22时至4月25日5时望云山景泵站水箱清洗,停水影响:望云山景小区、光明小区、光明邮电小区、光华路60号楼、61号楼、秀苑2号楼、3号楼、电业小区、电业505号楼、桃源路160号楼、光华园、光华园综合楼、光华路教工3号楼、4号楼、光华路85-1号楼、85-2号楼、燕川楼、童鹤老年公寓楼、帝圣公寓、宏光综合楼、军转楼、新宏光小区、宏光号楼、宏光园小区、宏光青岛13号楼、青岛街3号楼、5号楼、老宏光小区、哈尔滨饺子公寓楼、光华路99号楼、宏光南2号楼、光华路解困楼、致和南小区、桃源路8号楼、光荣小区、卫生局2号楼、亚桥中学桃源路校区、光明社区、吉林市第三十中学、宏光浴池、吉林市实验中学、东北证券、警察培训学校、捷捷洗车、绝色摄影、华兴浴池、胜钰浴池、吉林颐园康老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船营区结合病防治所、望云社区、望云物业、望云德吉养老院。      2.4月30日22时至5月1日5时幸福小区泵站水箱清洗,停水影响:幸福小区1号楼至17号楼、29号楼至39号楼、付1号楼至付6号楼、号楼、幸福馨苑小区、幸福茗苑一期1号楼、幸福茗苑二期1号楼至6号楼、铁成骊景小区、莲山新居、江城生活1号楼至3号楼、构件1号楼、2号楼、骏景花园小区以及周边网点。 [04/19]  
  • 因建华农民新村一期、二期区域闸门维护,于2024年4月18日9时至15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建华农民新村一期、二期及网点。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建华农民新村一期、二期区域闸门维护,于2024年4月18日9时至15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建华农民新村一期、二期及网点。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04/18]  
  • 因吉化三小闸门维护,于2024年4月19日13时至17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101高层、102高层、江滨81号楼、吉化三小、吉化三中、蚁神公司、阳光佳苑1号楼至3号楼、5号楼至8号楼、江滨9号楼至16号楼、哈龙新苑1号楼至3号楼、湘江名苑、龙潭区政府7号楼、湘潭小区1号楼至6号楼、丁香花园B区1至4号楼、土南81号楼、94号楼、97号楼至100号楼、105号楼至109号楼、土南廉租房。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吉化三小闸门维护,于2024年4月19日13时至17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101高层、102高层、江滨81号楼、吉化三小、吉化三中、蚁神公司、阳光佳苑1号楼至3号楼、5号楼至8号楼、江滨9号楼至16号楼、哈龙新苑1号楼至3号楼、湘江名苑、龙潭区政府7号楼、湘潭小区1号楼至6号楼、丁香花园区1至4号楼、土南81号楼、94号楼、97号楼至100号楼、105号楼至109号楼、土南廉租房。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04/18]  
  • 为确保相关区域的安全、优质供水,按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计划,于2024年4月19日22时至4月20日5时对小北山泵站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龙山峻景一期、二期、三期、环球二小北小区16号楼、18号楼、20号楼、22号楼、铁东A3区1号楼至5号楼、10号楼、11号楼、小北山甲30号楼至35号楼、38号楼至54号楼、龙山府邸小区、吉化二医院、北京建工物业、吉化第九中学。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确保相关区域的安全、优质供水,按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计划,于2024年4月19日22时至4月20日5时对小北山泵站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龙山峻景一期、二期、三期、环球二小北小区16号楼、18号楼、20号楼、22号楼、铁东3区1号楼至5号楼、10号楼、11号楼、小北山甲30号楼至35号楼、38号楼至54号楼、龙山府邸小区、吉化二医院、北京建工物业、吉化第九中学。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04/18]  
  •       因东山泵房设备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中海国际社区、中海原山、龙城帝景、龙城公租房、蓝景东悦、丰安家园、泽信吉府、中海铂悦公馆、中海伴山郡、中海剑桥郡、中海环宇天地、泽信江山府、人民大剧院、东山实验小学、冰上运动中心、丰满公安分局、江南乡政府。      预计抢修时间:2024年4月18日20时至23时。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04/18]  
  • 为确保相关区域的安全、优质供水,按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计划,于2024年4月12日22时至4月13日5时对筑石红泵站、帕萨迪纳泵站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筑石红小区、帕萨迪纳小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确保相关区域的安全、优质供水,按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计划,于2024年4月12日22时至4月13日5时对筑石红泵站、帕萨迪纳泵站进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间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筑石红小区、帕萨迪纳小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04/12]
  • 供水厂电气设备守护者 [03/11]
  • 刘传岳个人事迹 [10/11]
  • 2月6日,万达江畔人家第... [02/09]
  • 爱岗勇担当 敬业敢作为 [01/17]
  • 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自己的... [11/30]
  • 11月17日,北胜小区0... [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布时间:2023-03-29   |   发布人:管理员  

    CopyRight@2014 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7.0及以上版本


     地址:吉林市桃源路108号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2059527 水务集团邮箱:jilinshuiwu@yeah.net


     
    主办: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吉ICP备160085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