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相关公司供电线路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松北泵房停电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松北一区、松北二区、宜家宾馆、汉庭酒店、亚朵酒店、京文投、吉林国信融资、吉林银行北京路支行、时尚宾馆、金木水火土游泳馆、中心医院办公楼、黄金公司、规划研究院、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供销社、吉源社区、吉林老菜馆、明川馆、大东街道、百鹰教育、煤气站、松北一区社区、起点教育、万博医院、松江房管所、彩虹房地产、育才家园楼、吉林市审计局、松北二区社区、兰亭书院、河南街南侧商业街网点、原富祥大酒店。停水时间:2025年5月8日9时30分开始;待相关公司恢复供电后,将快速启动泵房恢复供水。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陈世强;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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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8]  
  • 因市政施工将天胜小海鸥幼儿园门前供水管线挖坏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天胜新1号楼、2号楼、重庆街15号楼、17号楼、19号楼、天胜小区1号楼至16号楼、青年路40号楼、55号楼、天津街9号楼、五金站1号楼、4号楼、10号楼、就业局2号楼、3号楼、宝丰综合楼1号楼、广播器材1至2号楼、天津街公寓楼、春柳1号楼至3号楼、电业小区1号楼至6号楼、重庆路6号楼、中心医院楼、吉庆小区1号楼、4号楼、7号楼、吉庆综合楼、南昌20号楼、税务局楼、北华大学南昌26号楼、水产综合楼1号楼、2号楼、钢丝厂楼、红军小二楼平房、重庆路计生委楼、重庆路交行楼、安康卫生局1号楼至3号楼、天胜小区法院住宅楼、AB烟草楼、青年路72号楼、联建楼、新华书城、地方病医院、昌邑国税局、文庙。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5月7日9时40分至13时4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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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7]  
  • 因桃源路温州商城门前直埋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北宁里小区、北宁里二区、兆丰小区、四中教师楼、桃源中学、船营区第二幼儿园、中铁九局、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办吉林办公室、鑫海浴池、北宁里宾馆、南京街派出所、船营区南京街道大街社区、北宁里11号楼下车棚、北宁里13号楼下平房、北宁里16号楼下车棚、军干休所楼下车棚、北宁里6号楼前二层小楼、吉林市北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爱义幼儿园楼、洮南小区、皮鞋厂小区、卫生局小区、伟业昆明园、向阳市场吉发综合楼、向阳综合楼、向阳市场1号楼至6号楼、珲春街52号楼、珲春街53号楼、珲春街55号楼、桃源路小区、公寓0号楼至3号楼、自来水家属楼、纸箱厂1号楼、2号楼、61号楼、北安1号楼至4号楼、7号楼、铁路5号楼、铁路6号楼、电子局楼、冶金局楼、恒大1号楼、2号楼、北安9号楼至11号楼、南宁里1号楼至6号楼、建工楼、洮南39-1号楼、洮南39-2号楼、红星楼、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船营区第十七小学校、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园浴池、小海鸥幼儿园、嘉纳宾馆、雨荷幼儿园、制冰厂、产院儿保科、吉林市口腔医院、昆明小区、绣山苑小区、桃北浴池、绿化二队、嘉寓观山小区、秀苑华庭小区、岚川景苑小区、钻石名苑小区、自由度小区、公交公司楼、公交A号楼、公交B号楼、209部队、209部队家属院小区及桃源路道南道北两侧沿途网点。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5月7日 21时30分至8日5时3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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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7]  
  • 因汉阳街与南通路交汇处闸门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集资楼 、水泥厂小区1号楼至4号楼、 配件厂楼、 东风小区1号楼至13号楼、松江物业1号楼至3号楼、安居1号楼至11号楼、遵义西路1号楼、宝佳花园1号楼至3号楼、鹏程花园1号楼至10号楼、鹏程回迁楼、龙建2号楼、鹏程一区4号楼、科技大厦、遵义大厦、农行楼、中行楼、绿生源楼、汉阳综合楼、武装部1号楼、2号楼、武装部综合楼、鹏程新区1号楼、天瑞新城一期、二期、三期、服装厂楼、卫生局综合楼、寻呼楼、教育局A楼、B楼、公园综合楼、洪利森楼、教育局综合楼、公园小区1号楼至5号楼、北园小区1号楼、2号楼、北园小区5号楼、北园小区9号楼、遵义路10号楼、土南121号楼至123 号楼、湘潭二区2号楼、5号楼、湘潭小区5号楼、7号楼、9号楼、湘潭西一区1号楼、2号楼、南1号楼、南50号楼、湘潭小区12号楼、14号楼、化工医院、龙潭区4号楼。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5月3日22时 45分至4日2时45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王依;复审:李克非、丁志恒;终审:丛玉海、林海。)

    ">因汉阳街与南通路交汇处闸门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集资楼 、水泥厂小区1号楼至4号楼、 配件厂楼、 东风小区1号楼至13号楼、松江物业1号楼至3号楼、安居1号楼至11号楼、遵义西路1号楼、宝佳花园1号楼至3号楼、鹏程花园1号楼至10号楼、鹏程回迁楼、龙建2号楼、鹏程一区4号楼、科技大厦、遵义大厦、农行楼、中行楼、绿生源楼、汉阳综合楼、武装部1号楼、2号楼、武装部综合楼、鹏程新区1号楼、天瑞新城一期、二期、三期、服装厂楼、卫生局综合楼、寻呼楼、教育局楼、楼、公园综合楼、洪利森楼、教育局综合楼、公园小区1号楼至5号楼、北园小区1号楼、2号楼、北园小区5号楼、北园小区9号楼、遵义路10号楼、土南121号楼至123 号楼、湘潭二区2号楼、5号楼、湘潭小区5号楼、7号楼、9号楼、湘潭西一区1号楼、2号楼、南1号楼、南50号楼、湘潭小区12号楼、14号楼、化工医院、龙潭区4号楼。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5月3日22时 45分至4日2时45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王依;复审:李克非、丁志恒;终审:丛玉海、林海。)
    [05/03]
  • 因天泰白楼井室闸门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荒山小区3号楼至7号楼、11号楼至34号楼、景秀家园1号楼至14号楼、综合楼、天泰农民新村1号楼至4号楼、高铁回迁楼1号楼、2号楼、天泰小区1号楼至8号楼、天泰汽修一条街、化工司退休办、铁东街道、昆仑燃气维修站、天泰供电所、天泰7队平房及附近网点。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4月25日14时40时至18时4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天泰白楼井室闸门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荒山小区3号楼至7号楼、11号楼至34号楼、景秀家园1号楼至14号楼、综合楼、天泰农民新村1号楼至4号楼、高铁回迁楼1号楼、2号楼、天泰小区1号楼至8号楼、天泰汽修一条街、化工司退休办、铁东街道、昆仑燃气维修站、天泰供电所、天泰7队平房及附近网点。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4月25日14时40时至18时4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04/25]
  • 因哈达家居施工将幸福路供水管线挖坏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大林幸福家园、筑石红一期、筑石红二期、哈达家居购物商城及幸福路周边网点。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4月24日12时25分至18时25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哈达家居施工将幸福路供水管线挖坏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大林幸福家园、筑石红一期、筑石红二期、哈达家居购物商城及幸福路周边网点。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4月24日12时25分至18时25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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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29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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